李亚威:
坚持五步法,争取“尽职免责”

第一,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可以肯定的说,出台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明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按计划进行,在追究监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时,要看其是否严格按照监督检查计划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职责。所以安监同仁,一定要高度重视执法检查计划,要按照要求认真制定、备案,完成相应程序,并一定要“按照计划”执行。只有完成了这个程序才是“免责”的第一步。

第二,有计划了,来看看做些什么。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两份不可不细看的“法宝”,前者更加明确了监管人员的职责及需要检查的内容,后者则详细介绍了行政处罚程序。我们在工作中只有明白自己的职责和要做些什么,才能知此知彼、有的放矢,将工作做到最全面,并最大可能的保护自己。但只有最全面是不够的,还要做多“最合法”,做到程序合法,执法主体合法,处罚主体合法等等。总之一句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要拿起手中的法律法规读本,梳理职责范围内每一条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完善自己的“法律法规库”,做到履职全面、彻底、不遗漏。

第三,心里时刻要清楚主体责任。对于安监人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企业,这一点要时刻清楚。执法检查,不是隐患排查,不能错位。安监部门执法检查,是检查企业履行法律法规标准情况,查处其非法、违法行为,隐患排查治理只是检查的一小部分而已。查的是企业有没有建立隐患排查制度,有没有开展隐患排查并记录公布,有没有进行治理等,而不是由安监人员去排查诸如案例中所说的“外壳带电”等具体隐患。每次检查都需要检查出问题吗?我看未必。这就看每次检查前的检查方案是如何设定了。另外,比如“六打六治”打非治违、粉尘防爆、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等专项治理行动,是实打实的需要安监人员去排查隐患的,这个要区别对待。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检查出问题了,却置之不理,没有跟进督促企业整改,进而由此引发了事故,对不起,这个时候是受处理没有商量的。

第四,不做法律法规禁止之事。对法律禁止之事说不,能做到这点,很大程度上就已经“免责”了。贴上《安全生产法》明确追责的几件事:(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第五,征得司法部门的认同。想免责吗?找法院吧。这不是个玩笑话,安监部门,特别是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承担起这一责任,主动、随时、随地的监察部门、司法部门多沟通多汇报,让其了解、认同安监部门的工作方式,让其摒弃“出了事就是安监部门的责任”这一非法制思维,只有这样,依法治安才能健康发展。社会上才少些类似让大家即吐槽又心寒的案例。

事故调查处理的目的,是查明原因、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而不是为了处理人而处理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依法履职,尽职尽责地做了工作的,在责任追究上就应考虑,给予减免或者不予处罚。对那些确实属于不负责任的,或者有失职、渎职、徇私枉法行为的,才应当依法并从重追究法律责任。这是事故责任追究应一贯坚持的原则。

作者单位:永城市安监局
张向阳:
用法治思维推进监管体制改革
在事故倒查机制的大背景下,安监人员如何规避事故责任追究,唯一办法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扎实推进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监管执法机制,完善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标准。

首先,要严格遵守职权法定原则。落实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规章制度,推进行政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要进一步明确各级安全监管职责,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对不同规模的生产经营主体,明确不同层级的监管主体,量化监管标准;积极推进综合执法,杜绝权责交叉、多头执法现象。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防止失职、渎职。

其次,要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对不足的要完善、空白的要补充、冲突的要调整,搞好配套衔接,做到彼此呼应、前后照应,增强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抓紧起草《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高举新《安全生产法》利器,坚持从严执法、公正执法,对事故死亡“零容忍”、对非法违法行为“零容忍”、对隐患“零容忍”,切实提高违法成本,让肇事者和肇事企业付出沉重代价,以对死亡的“零容忍”标准推动更多企业实现全年“零死亡”,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从而,减少和避免事故责任追究。

作者单位:常州市安监局
杨远锋:
让社会、司法部门知道安监职责
安监部门执法检查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基层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更是水平不一,很难做到面面俱到,像本案中的执法人员一样,遇到事故,难免不被追责。笔者认为,安监人员除了正确履行职责外,还得让社会知晓,尤其是让司法部门知道安监部门的职责是什么,才有可能避免被追责。

必须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

明确安全生产的“三个必须”,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每年要提前做好执法范围内企业的调查摸底工作,按照企业的行业类别确定监管部门,明确各负有监管职责部门的责任,对属于安监部门监管的企业,要明确检查的重点,检查的频次,并以适当形式公示,涉及到多部门管辖的领域或企业,要尽量采取联合执法的形式进行,降低失职渎职的风险。

制定好监督执法检查计划,保证执法检查的计划性

要根据执法人员的数量、装备、执法区域和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分布以及其他安全生产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的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执法计划,计划要明确重点监管对象、检查内容和执法措施,并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执法效果,同时,要报政府批准后实施,确保安全执法检查活动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明确检查重点,有的放矢

建立与企业联网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行企业自查自报自改与政府监督检查并网衔接,并建立健全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实现分级分类、互联互通、闭环管理。在实施安全执法检查前,执法人员要根据企业性质、规模大小、安全管理状况、重点区域或环节、检查内容等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尤其要突出对企业查隐患方面的治理方面,确保检查时做到有的放矢。

严格执法检查程序,作好记录和反馈

在实施具体执法检查时,要严格执法检查程序,亮证执法,作好记录和反馈。检查过程中要紧抓重点,按照现场检查方案的内容,依据法律法规逐项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并依法出具相应法律文书。发现企业存在隐患问题时,一定要依法做好检查的交底工作,该下责改的下责改,该下强制的下强制,该提请政府关闭的要提请关闭,切不可因为程序繁琐而听之任之。

除此之外,在具体的行政执法中,遇到可能被追责的问题时一定要向法院、检察院做好沟通,征求他们的意见,积极为他们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让他们了解安全生产工作,才能确保万无一失。

文章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