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10点30分左右,天津北辰区西堤头镇一约500平方米的仓库起火并发生爆炸,据报道,发生爆炸的仓库内存放有氨水和酒精,该起事故,距8月12日晚发生的天津港特大爆炸事故仅仅两个月。

天津港爆炸事故,引发全民反思,其中关于该事故中暴露出的应急管理漏洞和问题更是引发媒体、公众和学术界的反思与辩论。10月11日,小编参了加由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凤凰大学问、南方都市报等联合举办的应急论坛,多位国内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教授分享了他们的观点。


薛 澜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 国务院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 世界巨灾委员会副主席

风险治理难见政绩


风险治理本身是一个难在短期内见成效的工作,且存在“把风险消除了并不体现为政绩”的观念,因此在财政并不十分富足的情况下,绝大多数地方政府领导更愿意把财政支出投入到可以短时间见到政绩的市政建设等方面。

事故调查偏向问责

在我国,事故发生后,媒体及公众最普遍关注的便是如何问责,这导致事故调查更倾向于“问责式”、“平民愤式”的调查。相比国外而言,我国在事故调查的时间跨度上较短,从开始调查到调查报告批复,最长不过半年时间。而国外则是通过漫长的诉讼,来倒逼事故调查朝着分析原因、学习教训的方向进行。



于 安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教授

应急处置多是一事一议

《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并无明文规定应急状态的开始,仅有应急状态的结束,这是立法时留下的遗憾。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需要宣布进入应急状态方可行使应急权。

天津港爆炸中,并未宣布进入应急状态,所以政府处置受灾群众财产、征用不动产等都将缺乏法律支持。不难看出,《突发事件应对法》在天津港爆炸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长期以来我国的应急救援、应急处置更偏向于“一事一议”的个案性、政策性安排。

法律适用存在混乱情形


天津港爆炸究竟适用《安全生产法》还是《突发事件应对法》,至今仍未理清。可以明确的是,生产安全事故不一定会上升到公共安全事故,具体到天津港爆炸中,爆炸前后所适用的法律是不一致的,爆炸之前或者说爆炸刚开始较短时间内,应当适用《安全生产法》,因其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但事态失控后,已上升到公共安全领域,应当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



朱 伟

北京市系统工程中心副主任

受害者趋老龄化 心理救援需加强

近年来多起影响极为严重的事故,均呈现出受害者主要是老年人的特点,如养老院火灾事故、东方之星沉船事故,但目前我国对此类事故时候疏导做得还不够。

事故发生后,受灾群众心理受损方面可能不是短时间就会被发现的,如汶川地震中,一些幸存者在震后一年之内生活很平静,但震后两三年却发生了多起自杀事件,因此政府应加强事故发生后的心理救援工作。



王宏伟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多数城市应对不了复杂性危机

天津港爆炸、11.22爆炸等事故均具有“极低发生率、极严重损害结果”的特征,此类事故具有不可预测性,而现有的应急预案仅仅是对以往经验的总结和对未来形势的分析,在应对此类事故时往往起不到多大作用。应急管理存在跨界性,常常需要跨越地域边界和职能边界,如天津港爆炸中,存在天津市和天津港、天津市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博弈,这导致很多职能部能并不能较好的协调配合,甚至常常存在推卸责任的情形。

反思应急处置多为“马后炮”

天津港爆炸发生后,媒体、公众质疑消防队员最初用水灭火不正确,这都是在得知存放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性质后才得出的马后炮式反思,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没有谁能够掌握存放的危化品情况,用水降温的处置方案实际上是恰当的。

建议今后应当建立整体的应急理念,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在互相信任的条件下,进行充分沟通,以便在应急时能做到协调配合。此外,应急机制要摆脱经验主义和线性主义,要做到“以万变应万变”。



林鸿潮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

应急救援不能不计成本

应急救援必须明确起始节点,但法律并无相关规定。建议尽快出台政策就应急状态的起始节点加以明确,例如以应急指挥部成立为进入应急状态的开始,以应急指挥部解散为应急状态终止。应急救援不能总是采取不计成本的方式进行,很多时候“只要有一线生机就要付出百倍努力”的救援方式,实际上不是最佳的选择,还可能为此付出更为惨重的代价。


善后处理合法性存争议

天津港爆炸的善后处理中,滨海新区政府出面与房屋受损业主谈判,对受损房屋进行回购,这样的政府回购是否合理、合法,存在极大争议。

对于周边受灾群众的赔偿,应该按如下顺序进行:购买保险的部分,又保险赔付,但保险赔付并不一定能够弥补实际损失。因此,保险赔付后仍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事发企业即瑞海公司赔偿,公众或许会说瑞海已经炸没了,如何赔偿,但千万不要忽视,瑞海公司所处的天津港集团,也应作为赔偿的责任主体。即便天津港集团赔偿不了,也应先由其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赔偿,最后再由天津市地方财政赔偿。

即便如此,也存在法律争议,上述情形中的赔偿并不属于《国家赔偿法》中行政赔偿的范围。